问题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归责原则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性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 务的过错责任, 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 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且这种过错责任, 应当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 不一定要 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 而是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性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 务的过错责任, 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 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且这种过错责任, 应当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 不一定要 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 而是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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