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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归责原则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性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
    务的过错责任,
    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
    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且这种过错责任,
    应当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
    不一定要
    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
    而是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性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
    务的过错责任,
    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
    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且这种过错责任,
    应当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
    不一定要
    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
    而是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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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