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3、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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