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狗主动咬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被故意逗而咬人,或者被袭击而咬人,那么可以不担责或少担责。 一、动物致人损害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 1、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