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套房什么条件法院不能执行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也没有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另外,如果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使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也需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予以执行。 温馨提示: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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