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可以质押,仓单质押合同可以是行动或( )方式。 |
释义 | 可以是行动或者担保的方式 1.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 2.仓单质押担保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因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必要实行质权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实行权应当是仓单质押的最主要的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也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3.在我国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所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2)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于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故仓单又是流通证券。 (3)仓单是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从仓单代表仓储物的角度看,仓单又是物品证券。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7条 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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