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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病医疗保险在农村有何作用
释义
    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居民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互助医疗保险方式。目前,农村各项政策均在不断完善与补充中,农村大病医疗亦在实施,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村五保家庭以及无业、家庭成员确有患大病的特殊情况等进行大病救助的一种措施。具体实施办法会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做适当的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实看,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目前,除极少数农民参加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外,绝大多数农民是自费医疗。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肿瘤等大病、重病的发病率呈增长趋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从先进地区成功的实践看,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符合民心,切实可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切实研究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第一,要研究制定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第二,做好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做好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工作,要让农民切切实实得到实惠。农村大病医疗是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关键措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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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