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如购房人已经登记且善意购买,行为有效;但如购房人非善意购买,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夫妻共同财产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应平等协商一致。如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价款不合理,行为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离婚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且买受人具备以下条件,则属于善意取得: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并非与配偶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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