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有效吗 |
释义 | 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出售行为有效,但如果是恶意低价出售的,则无效。 一、妻子代丈夫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该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有效;如果该房子是属于丈夫个人所有,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的,一般没有效。 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是购买房产的,则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购房不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如果是卖房的,则如果出售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签合同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也有效。 如果出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如果购房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则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过另一方可以要求卖房方给予补偿; 如果第三人不是出于善意购房,或者虽然出于善意,但是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三、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该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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