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到期后不可以继续,而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