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
释义 |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称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销售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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