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在发现新的罪过,结合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会加重刑期。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二、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