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什么 |
释义 | 促进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按经济性质分类: (1)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集体企业:又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1)独资企业:指一名出资者单独占用,并由出资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2)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 3、按企业规模分类: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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