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名编制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实名编制:即传统意义上的“编制”。以编定岗,管理到人,办理。 使用实名编制人员必须办理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增加人员计划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按实有在编人员拨付工资和经费。与实名编制对应的是非实名编制:为聘用人员使用,只管数量,不明确到人,不办理入编,俗称“定编定岗不定人”。使用非实名编制人员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设定适当的岗位,并采用规定的程序招录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不办理入编手续。 具体聘用人员报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相关标准拨付经费。非实名编制人员待遇与实名编制人员实行同岗同酬,有关社会保险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购买。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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