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同时获得? |
释义 |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后,除了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外,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责任人也不同。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之前的冲突规定,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受害者可以向雇主和第三人请求赔偿,雇主可以追偿。因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法律分析 是可以兼得的。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是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即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赔偿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1996]266号)第28条规定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不存在法律冲突,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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