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供热报停新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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