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