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毁坏程度鉴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1.受害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关鉴定的书面申请 。 2.国土资源局部门相关执法人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耕地进行鉴定,通常是根据破坏面积、损坏的表面附着物面积、是否丧失继续耕种的功能等指标来鉴定。 3.鉴定完毕后会上报上级部门并书面通知受害人,构成破坏耕地罪的将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也会要求破坏方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 1、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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