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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多少日以书面形式作出
释义
    三个月。
    民办学校设立行政审批流程:
    1、受理
    对申报事项和材料进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办结
    形成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准备材料:
    (1)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2)填写筹备(设立)民办学校审批表,完善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合格教师;
    4、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学校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3、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
    4、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5、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总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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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