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四级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二、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三、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四、拔除健康恒牙; 五、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六、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七、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八、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