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丧失商业信誉 |
释义 | 对于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法律上均未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判断是否丧失商业信誉,应首先排除后履行方因偶然事件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商业信誉的丧失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内的综合表现。最后,基于丧失商业信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 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判断。 2、基于一方与他人的交易历史判断。 一、延期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具体成立条件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有没有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 2、当事人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3、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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