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法律上均未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判断是否丧失商业信誉,应首先排除后履行方因偶然事件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商业信誉的丧失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内的综合表现。最后,基于丧失商业信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 1、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判断。 2、基于一方与他人的交易历史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