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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
释义
    离婚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
    一、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证明对方有过错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由于证据的收集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故当事人与代理人们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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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