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100万元一次性扣除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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