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牵头人的角色与职责 |
释义 | 联合体投标要求明确规定了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牵头人在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负责主办和协调工作,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在工程质量方面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满足其他法定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前需签署联合体协议,中标后则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投标人不能组成强制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能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法律分析 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对工程质量对甲方负责,联合体成员对联合体牵头人就工程质量负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时,只由联合体全体授权的牵头人签字盖章是不对的。必须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根据以上规定,联合体投标以前,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需要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中标后,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需要签合同,而是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体投标前需签署联合体协议。中标后,牵头人与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共担连带责任。投标需满足条件:独立订立合同权利、履行合同能力(包括资质、技术、资金、设备、管理、信誉)、无停业、取消资格、财产接管、冻结、破产情况,三年内无骗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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