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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一、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与三机关相互纠正错误和分工负责有关。二、司法赔偿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违法行为,然后提起赔偿请求。三、复议是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需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是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
    法律分析
    司法赔偿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程序就是否构成是否侵权、是否获得司法赔偿的实施步骤,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
    (1)、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
    (2)、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
    (3)、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
    2、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
    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
    3、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确认之后再提起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司法赔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这一点和行政赔偿是一致的;
    (1)必须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确认。
    (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所不同的是,确认违法情形的途径和依据不一样。
    二、复议为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
    1、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单独提起司法赔偿,首先都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两者的共性。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者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下一步则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即司法赔偿多了一个复议程序,而且是一个必经程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终局解决赔偿纠纷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结语
    司法赔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不能与其他程序合并。其次,司法赔偿程序要求法制统一,依靠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违法行为并纠正错判。再次,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必须先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此外,复议是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最后,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在司法赔偿中,这些特点都是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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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