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
释义 | 一、关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干扰证据、打击报复和企图自杀逃跑的认定;二、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三、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对未被逮捕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保证的方式,以防止逃避侦查和审判。 法律分析 一、关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认定 2、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认定 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 5、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 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取保候审就是采取保证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开庭审判。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所述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包括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害、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其随传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应考虑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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