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可以拘留。残疾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残疾人实施刑事拘留,法律并没有规定残疾人可以免除行政拘留,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会正常判刑,犯罪判刑后,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住所地服刑,由其亲友照看其日常生活,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需要及时收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