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领结婚证有什么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