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