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
释义 |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 (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但还要看具体的案情和具体的犯罪事实。但从总体来看这类案件属于减免刑罚的一类,犯罪人主动意识良好,减轻我国办案精力,属于认罪表现良好的一类。 一、认定自首情节要符合哪些规则 (一)、认定自首情节一般要符合哪些规则 1、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补充规定了“以自首论”的特殊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加大了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刑法规定“可以从轻”,现增加“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原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改为“可以免除处罚”。 (二)、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责,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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