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费可以一月一交,也可以一年一交。 具体看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提供服务,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业主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拒交物业费 在收房期间,若开发商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在原业主欠费的情况下,新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若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3、验房不合格可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在交房时要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 4、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可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不代表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5、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若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