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方提供物品担保后,债权人可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第三方可向债务人追偿,如提供其他担保,可申请撤回担保,未提供则一般不能撤回。法院可裁定财产保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就该物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如提供其他担保,则可申请撤回担保。若未提供其他担保,则一般不能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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