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
释义 | 政策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暂住证,并且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的六个月必须有连续缴纳公积金; 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如果购买的是首套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付额度一般不得低于30%,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那么办理公积金贷款是首付额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不过是用于筹备资金自建住房,那么贷款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自建资金的50%; 4、借款人和其配有如果有一方还处于还公积金贷款的过程当中,在没有结清为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之前,双方都不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 5、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单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如果夫妻双方都在缴纳公积金贷款,而且都具备贷款资格,那么能够申请的额度为60万元; 6、申请人能够申请到的公积金贷款的实际额度计算方法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缴存公积金比例*个人还款能力系数*月数*年数; 7、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规定,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与当前年龄之后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连续五年缴存公积金,而且收入比较稳定,信用度也非常只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其期限延长2到5年; 8、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规定申请人能够申请到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2、初审与评估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3、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4、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5、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6、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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