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产假延长至三年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女性不应该沦为生育工具,而是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和事业,而且女性的就业环境普遍不友好,延长产假时间相当于扼杀了女性的职业生涯。但是从女性身体恢复和抚育子女的角度,产假又确有延长的必要,至于延长的期限,以试点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