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标的,也称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指由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标的有一个顺序:即先动产、不动产、再到财产性权益。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有证据能当即证明的,应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他本人认为最能实现其债权的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