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延长产假相关规定 |
释义 | 北京延长产假相关规定北京生育假延长60天经单位同意还可再延长1到3个月。 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具体如下: 1、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2、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 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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