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儿过世,父母的继承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父母作为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女儿的遗产,女儿生前未立有遗嘱,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应当根据继承人的人数来确定继承比例,女儿只有父母的,父母可以继承全部的财产,女儿还有配偶和子女的,应当和女儿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对遗产进行平均分配;女儿生前立有遗嘱,并且指定父母继承的,父母也可以继承全部的遗产,指定其他人继承的,父母继承的比例就为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