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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品卫生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中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固体制剂: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①片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②丸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③散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液体制剂: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活螨。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2.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药原粉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中药制剂。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化学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生化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宁片、甲状腺粉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4)淀粉酶、复合磷酸脂酶、胃膜素、菠萝酶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2.一般滴眼剂、眼膏剂,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消毒剂、防腐剂,如碘酊、紫药水、红汞水等。
    2.口服抗生素制剂。
    几点说明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2.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4.进口药品的染菌限度,按出口国卫生标准和本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按合同规定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素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
    (自本规章发布之日起,1978年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即被废止。)
    c27372--010202xxj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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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