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申请先予执行 |
释义 |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金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7、不立即返还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请求的处理与救济: 处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先于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一、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条件 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行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执行下列案件: 1、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紧急情况需要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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