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振兴东北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方面是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主要包括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等。 第二方面是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主要包括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等。 第三方面是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主要包括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 第四方面是加强组织协调。主要包括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东北三省要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负责)对东北地区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二)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三省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加快推动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指导支持)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银监会指导支持)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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