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在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 |
释义 | 李小在幼儿园的活动课中,摔了一跤,嘴唇破裂,事情发生后,幼儿园老师和保育员马上联系校医,校医立即进行了止血处理。 因伤口较深,需要缝针,随即送该幼儿到就近医院医治,在医治过程中,当即缝针处理。之后幼儿园通知幼儿家长,告知幼儿受伤情况,李小父母随即赶至医院,看到李小受伤,认为其影响了李小的五官形象。李小因受伤在家休养,幼儿园除支付当天的医药费,之后派班主任买了水果进行一次探望,就没有再和李小父母联系过,一个月之后,班主任就幼儿什么时候来幼儿园上课进行了一次询问。 家长质疑 1、园方管理不到位。认为李小不是自己摔伤,不是意外,是园方在活动课上因为老师自己的疏忽,或者是对于幼儿的管理不到位,或者在同学之间游戏过程中,被其他同学绊倒的,是幼儿园的过错,幼儿园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未尽及时通知义务。幼儿园在事件发生之后,没有及时通知李小父母,活动课是上午10多点开始的,李小具体受伤的时间不清楚,等到李小父母赶到医院,已经是下午13:00,中间为什么没有及时通知?而且保育员老师因为好心把幼儿受伤之后的衣服给清洗了,更加的让家长产生了怀疑。 3、园方擅自医治。李小父母将女儿李小受伤嘴唇缝合照片发给在医院工作的医生朋友,医生朋友一看发现该幼儿缝合的不是美容针。李小嘴唇外部缝合明明可以使用美容针缝合,没有使用美容针缝合技术,造成李小外貌受损。 4、复诊期间未陪同。李小嘴唇里外都破裂,嘴唇外部缝合5针,里外穿透,嘴唇内部也缝合5针,内外共计缝合10针,到医院复诊过8次,园方未陪同就医。 5、园方态度恶劣。李小受伤之后,幼儿园不调查事情真相,李小父母几次来协调,幼儿园态度恶劣,拒绝调解,引发矛盾升级。 家长诉求 1、赔礼道歉。 2、赔偿损失。 (支付后续治疗5万美容修复费用,李小因嘴唇里外缝合,无法正常进食,只能食用流质食品,2个月的护理都由李小父母都停职在家照顾,产生误工费4万元,孩子面貌受损,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某幼儿园应对措施 1、核查事实:向老师和同班的其他幼儿核实事实,确认李小是在活动课自己摔伤的,没有发生推搡和教师不到岗的情形。 2、保存证据:事发区域的监控 3、上报工作:上报教育局、青保办 4、安抚工作:幼儿园接待李小父母,双方在幼儿园进行约谈,幼儿园针对李小发生的摔伤造成的意外表示同情,同时针对李小的医药费、交通费愿意全额承担,并愿意支付慰问金500元。 调解结果 最终因双方距离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李小父母到青保办要求调解处理;同时进行信访;扬言到教育局拉横幅。幼儿园律师引导走诉讼途径,李小父母予以拒绝,扬言幼儿园对自己孩子不闻不问,要搞臭学校的声誉。 律师介入 第一、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园方承担什么责任?(列明法条规定) 第二、该幼儿在医治过程中,医院直接给予缝合,没有使用美容针,幼儿父母要求园方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第三、幼儿的外部嘴唇康复之后,确实影响一定的五官形象,要求幼儿园赔偿5万美容整形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四、幼儿父母因幼儿的护理所需,双方请假共同照顾幼儿,实际损失的4万误工费,赔偿是否有依据? 第五、幼儿园因外貌受损,给父母及幼儿造成心理创伤,要求支付5万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焦点解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无法提供证据自己无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件中,该幼儿到底怎么受伤的事实无法查清。未满8周岁的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教育机构,特别是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较大的照顾义务。因此,其在校期间所受伤害,首先由学校等教育监管机构举证证明自身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等教育监管机构不能举证,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幼儿园及时送医救治,医生在救治过程中没有使用美容针,这个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人情世故上,这类事情发生,应该及时通知幼儿父母,幼儿父母在医生救治过程中,在是否使用美容针,应由幼儿父母自行做决定,避免在救治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家长,救治方案上遭到幼儿家长的埋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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