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借款筹资优缺点 |
释义 | 一、优点: 1.直接融资的资金供需双方在时间、数量上均需要实现互相反复协商才能达成交易;银行融资灵活多样,银行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提供不同的数量、不同的方式满足双方融资选择。 2.证券买卖有时受交易批量的限制,小数额的投资不能享受大规模交易优惠;银行信用可以积少成多,续短为长,可以为社会提供数量大小,期限长短不一的贷款。 3.直接融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未必有足够的了解,担负风险较大;而银行在授信之前,有金融专家对调研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做出决策,这就可能比直接融资减少纠纷和风险。 4.直接证券比银行法相的简介证券,在急需时,未必能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将其卖出。当然,直接融资也有其优点。要发展商品经济,就不可能无直接融资活动。如商业信用就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生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又是发展现代化大企业、筹措资金不可少的手段。 二、缺点 1.财务风险较大 企业举借银行借款,必须定期还本付息,在经营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能偿付的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2.限制条件较多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条款,如不准改变借款用途、限制企业借入其他长期资金等,这些条款可能会妨碍企业的筹资、投资活动。 3.筹资数额有限 银行一般不愿借出巨额的长期借款,因此该方式不如股票、债券那样可以一次性筹集到大笔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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