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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责险都包含哪些内容
释义
    校责险主要可以保障的内容包括在册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或者在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如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为学校非主观的过失,而导致在册学生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
    主要赔偿的费用有校方因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时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一、校责险赔偿标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或者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亡;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因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亡;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或者玩具、文具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而导致学生因此受到人身伤亡;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没有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也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是学校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7、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发现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加重不良后果;
    9、教师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是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
    二、校方责任险理赔范围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材料费等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3、营养费以医生处方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
    4、监护人误工费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进行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2000元,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2000元支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2000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5、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应赔偿护理费,但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证明。
    6、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桥费等,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
    8、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9、伤残赔偿金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10、丧葬费按当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比例,死亡赔偿金=赔偿限额×责任比例。
    12、法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确定。
    13、施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为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它的保障对象是学校。对于校方责任险的赔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学习标准有所不同,因为每个学校的责任险的范围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_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_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_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_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_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_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_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_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_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_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_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_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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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