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监护权转移公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监护权转移公证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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