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档案至少30年,证据至少15年,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化为永久保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化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