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不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仅具有质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就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股权质押后怎样进行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 1、债权必须合法有效,虚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必须可转让; 3、用于质押的债权必须由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4、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应当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欠款未还质押的股权怎么处理 欠款未还的,质押的股权一般进行变卖处理,或者有债权人所有。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