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人,个体户也属于纳税人。不过财税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