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鉴于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鉴于条款亦称“序言”,说明双方签约目的或签订合同的依据,具体说明被许可商标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商标名称、注册的国别、注册证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商标有效期限、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被许可人名义和地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及执照号码。商标的图样和《商标注册证》应当列于合同附件。 二、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许可使用的种类。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只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也可以同时给几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内使用。 三、价格条款。 无论商标许可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应单列一条明确作出规定。有偿使用的应明确许可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使用费的标准通常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之不同,按总销售额百分比计算。 四、质量监督条款。 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与被许可商标的声誉密切相关,商标权人为了减少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带来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要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订立必要的商品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许可人监督保证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如何保证商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商标许可的正确使用,不仅关系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且与消费者利益有关。因此,《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所以,商品质量监督条款应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有的法定条款。 五、使用范围条款。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数量、价格幅度、销售方式、广告宣传,并在合同中包含在商品上标注商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方面的规定。 六、合同期限条款。 合同期限也就是商标使用许可的截止日期。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租赁经营的企业使用原企业商标的期限不应超过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限。 七、合同备案条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备案;对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条款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商标局不予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