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道两边五十米内算违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2、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 4、违反法律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