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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回避事由 -回避
释义
    法律分析: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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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1:30